序言

大红鹰dhy8866前身是中国共产党于1941年在延安成立的中央研究院中国教育研究室。1957年国务院、中央书记处批准成立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,2011年更名为大红鹰dhy8866。2021年与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(1986年国务院批准成立)整合组建为新的大红鹰dhy8866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红鹰dhy8866。

大红鹰dhy8866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,弘扬“求真、笃行、弘道、创新”的院训,秉持政治立院、人才强院、创新兴院、制度治院、开放办院,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打造教育科研创新高地、服务国家教育决策高地、国际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高地,充分发挥全国教育科研战线排头兵作用,建设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家高端教育智库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章程是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、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。

第三条 大红鹰dhy8866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,公益二类,机构规格正司级,简称中国教科院,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s(CNAES)。

第四条 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6号、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和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15号。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。

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、附属机构上缴收入、经营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
第二章 职责任务

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

(一)为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。

(二)承担教育部委托的重大教育政策制订的前期论证。

(三)承担教育部委托的专题研究、文稿撰写等工作。

(四)配合做好党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的解读、阐释。

(五)承担教育事业发展和重大教育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。

(六)参与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和全球教育治理相关任务,组织国际教育学术交流。

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

(一)开展教育理论研究,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建设。

(二)开展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宏观政策研究。

(三)开展教育实践问题研究。

(四)开展教育改革实验。

(五)参与组织、策划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。

(六)组织协同全国教育科研战线开展工作。

(七)开展高层次教育科研人才培养工作。

(八)开展教育科研成果转化、应用、推广。

(九)主办教育学术报刊,管理教育科学出版社。

(十)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。

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三章 党的领导

第九条 本单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不断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坚持全面从严治党,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。

第十条 本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,勇担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使命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,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、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。

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大红鹰dhy8866委员会(以下称院党委)发挥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促改革、保落实的领导作用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委集体讨论、作出决定,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。

第四章 管理体制

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,严格遵守“三重一大”的决策流程、决策程序。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,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:

(一)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。

(二)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。

(三)职能、机构调整等。

(四)年度预算、决算、国有资产报告等。

(五)举办重大会议、论坛,开展重大活动、业务等。

(六)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。

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。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,实行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。

第十四条 院党委主要职责:

(一)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宣传和执行党中央、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团结、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,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。

(二)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、新中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,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,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。

(三)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。

(四)加强下级党组织建设,对党员进行教育、管理、监督和服务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

(五)密切联系群众,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、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,了解群众诉求,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。

(六)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、培养、考察、审批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
(七)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,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(八)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;联系民主党派,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,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、发挥作用。

(九)按照规定向党员、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,公开党内有关事务。

(十)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,领导附属机构党的工作。

第十五条 院党委会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,讨论决定下列事项:

(一)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。

(二)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、重要规范性文件等。

(三)干部选拔任用、重要人事任免、考核奖惩等。

(四)重大项目安排。

(五)大额资金使用、资产处置及预算安排。

(六)机构设置、职能调整、人员编制方案等。

(七)贯彻落实上级巡视、审计、督查检查整改等。

(八)党的建设有关事项。

(九)其他应当由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。

第十六条 院党委会会议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。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。

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,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,涉及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。可以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,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赞成方可通过。

第十七条 本单位成立中国共产党大红鹰dhy8866纪律检查委员会,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。

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,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,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。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,坚持聚焦主责主业,履行监督、执纪、问责职责:

(一)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,依规依纪依法、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;强化政治监督,加强日常监督,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。

(二)畅通信访举报渠道,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、申诉,依据相关党内法规,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、处分。

(三)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、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、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,依据相关党内法规,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。

(四)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,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,保障党员的权利。

第十八条 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,从事党建、纪检工作,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。

第十九条 党建、纪检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,保障党组织、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。

第二十条 院长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研、行政、报刊、出版等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是本单位行政议事决策机制,负责审议拟提请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,部署落实院党委会有关重大决议,研究决定有关科研、行政、报刊、出版等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院务会议出席成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,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。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,议题由院长根据院领导班子成员提议确定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,涉及到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涉及表决事项,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赞成方可通过。

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常性的党政联系沟通机制,推进院党委会会议和院务会议协同高效决策。

第二十四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,负责研究审议科研发展方向和规划、重大科研制度、学术平台建设和科研项目,评议学术成果、提出奖惩建议等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民主推选产生。

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事项,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,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

第二十五条 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,负责审定职称评审有关规章制度和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,组织开展院各级职称评审工作。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院主要领导,分管人事、科研工作院领导,人事、科研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遵循科学民主、客观公正、廉洁高效的原则。

第二十七条 依法设立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,参与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重大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工资调整方案、奖励办法、文化建设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意见。代表依法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八条 建立院务信息公开制度,依法及时准确公开信息。

第二十九条 完善民主监督制度,丰富民主监督形式,畅通民主监督渠道,尊重并及时回应职工合理诉求和意见。

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,可以设置其他咨询或民主管理等非常设机构。

第五章 科学研究
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坚持以科研为中心,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、观点和方法开展研究。

第三十二条 科研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、问题导向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,坚守科学精神、优良学风。

第三十三条 科研工作由院、所两级组织开展。

院负责科研工作的统筹领导、综合协调、定向把关、支持保障与考核评价等。

研究所是基本科研组织主体,在院的统一领导下,承担教育部委托和本单位交办的重大研究任务,统筹负责本所研究项目的科研方向、选题计划、人员调配、过程指导、经费使用和评价鉴定等;组织申报各类国家课题,承担地方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;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学术交流合作等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科研课题实行项目制管理,项目设立应公开发布、自愿申报、公平竞争、择优立项。

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,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,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指导监督。

加强对项目的专家评审、开题论证、过程指导、结题鉴定、成果转化与宣传推广等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力度,鼓励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,提高保障水平;优化科研经费管理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三十六条 鼓励多层次、多类别的协同攻关研究;鼓励综合运用新技术、新手段、新方法,创新科研范式和路径。

第三十七条 健全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,拓宽成果转化渠道,创新转化形式,推动科研成果分类及时转化。

第三十八条 构建以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,科学合理、公平公正地开展科研评价。

第六章 工作人员
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科研人员、编辑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、院属单位人员等。

第四十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,完善人才成长机制,搭建人才成长平台,促进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。

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,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,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,按有关制度规范管理。

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,从严控制数量,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。

第四十二条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、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,按序列管理。在相应序列部门内设置对应岗位,不同序列部门间人员流动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类别。

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。

(二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。

(三)知悉单位改革、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参与民主管理。

(四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,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。

(五)在工作业绩、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、各种荣誉称号。

(六)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、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。

(二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勤奋工作,廉洁奉公,公平公正履行职责,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。

(三)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,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,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。

(四)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守法治,遵守纪律,恪守职业道德,模范遵守社会公德、家庭美德。

(五)品行端正,行为规范,爱护公共财物,维护单位利益、形象、荣誉。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,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。

第四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、工资以及续聘、解聘、奖励等的依据。

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,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、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、集体给予奖励,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。

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管理产业人员。

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
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完善内部控制体系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资金使用安全,防范财务风险。

第五十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、管理财务人员。

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,合理配置资产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规范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资产安全完整。

第八章 对外关系

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鼓励和支持在完成主要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。对外合作应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教育部中心工作,契合主责主业,遵循公益导向,优先考虑社会效益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,主要与地方政府、科研机构、学校、媒体、企业等开展以下合作:

(一)开展教育实践问题研究。

(二)创建教育学术交流平台。

(三)联合创办报刊杂志。

(四)协同开展科学研究、举办学术会议。

(五)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开展的其他合作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,主要与国际组织、国外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以下合作:

(一)协同创建学术交流平台。

(二)合作开展研究,联合出版学术成果。

(三)选派人员互访交流。

(四)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。

第五十六条 对外开展合作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合作协议需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进行审议。“挂牌授权”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,坚持非必要不开展。

第五十七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院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属机构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。

第五十八条 强化对外合作的过程管理,按照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、监管。

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进行分立、合并、撤销或变更登记事项的,应当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。

第六十条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教育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提交清算报告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一条 终止后的资产应经教育部审核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妥善处理。

第十章 章程修改

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。

(二)职能、定位、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。

(三)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。

(四)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。
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,经本单位审议、教育部审查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
第十一章 附则
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

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